大家都知道沒有規矩,社會就會亂套。而不論是以前還是現在,律法都是很重要的 ,只是現在的法律是為了所有人而設置,以前的律法則是為了保護統治階級的利益所設的,而這些規章條例,有些可以說是很奇葩變態了。
在秦朝律例中,有這樣的一條規定,"在街上隨意扔垃圾的,要被處以黥刑",具體就是用洗不掉的顏料在你的臉上刻字,因為是洗不掉,所以無論你走到何方,都會被人認出,這個人隨地亂丟垃圾,生活習慣不好。雖然亂丟垃圾不好,但是在人臉上刺字,確實有點殘忍。
到了漢朝,更奇葩。規定超過三個人在外面飲酒,就要罰款四兩銀子。要知道古代老百姓是很少用到銀子的,一般都是瑣碎的,或者是銅幣,四兩銀子著實很多了。聚會不喝酒,難道坐在一起喝茶?若是當時心情不佳,想找幾個兄弟來拼酒,豈不是太背了?搞不好,自己更加抑鬱。
隋朝你要是想要科舉做官,首先就要有一手好字,最起碼要工整能看懂,要是寫的龍飛鳳舞,很是飄逸,那恭喜你,可以得到一杯獨特的,獨一無二的"墨水飲料"一升!還必須全部喝完,考官會盯著你直到你喝完,不可能有絲毫的小把戲的。
在唐朝,如果你走在街上,看到遠處起火了,但是你沒有去報告官府也沒有幫忙救火,那麼被發現了就要被治罪,這罪行按照縱火罪的刑罰少一半,也就是說縱火你要關2年,那麼沒救火或者沒報官就要進去蹲監獄1年,不得不說,這律法太坑了,現在的連坐也沒這麼不講理的!
明朝都知道是朱元璋建立的,所以他定下規定百姓不允許吃豬肉,因為天子是"朱"姓,百姓吃豬肉,不是比天子還要厲害了,皇權不可以受到冒犯,他覺得這樣會讓他們宗族江山的氣運不好,古時候帝王是非常迷信鬼神之說,所以祭祀什麼的,是常態,所以有這樣的律法也可以理解,只是苦了百姓,因為統治者的私慾,各種奇怪的規定存在,生活的很是拘束,沒有自由。
清朝乾隆帝頒布了一條法令,說大臣們可以根據自己的罪行向皇帝贖罪,這代價是付出一定的金銀,這辦法還是沖塵和珅想出的,這也是為了他自己的前程著想,畢竟自己貪了那麼多錢,皇帝不看不知道,想要讓皇帝不治罪,最好的方式就是拉他入夥。皇帝覺得可行,因為乾隆很喜歡四處遊玩,江南之行也走過不少次,必然要投入銀兩,正好可以做自己的私庫,一拍即合,高興的頒布法令了。
這一舉措也讓和珅越發的肆無忌憚,寵信,官途一帆順遂,好不得意。
因而,這些歷朝歷代所頒布的律法,無一不是給統治者服務的,維護的都是他們的利益,什麼好處都是他們的,最終受苦的還是百姓,律法之處,皆為一人罷了。